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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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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勞職管字第0970503276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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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主任委員 王如玄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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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類別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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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日)
繳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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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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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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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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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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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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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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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每日三百三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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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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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一般製造業及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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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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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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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四百元(每日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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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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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一般營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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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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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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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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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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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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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每日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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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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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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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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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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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元(每日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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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核定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領有生活補助之中低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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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二百元(每日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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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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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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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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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本表修正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三、繳納數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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