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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7910
農林務字第0971700985

主  旨: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種類」,如附件。

主任委員 陳武雄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種類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