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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如附件。
主任委員 陳武雄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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