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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檢驗規定:
一、
表列商品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檢驗,檢驗方式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雙軌並行。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者,商品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並於商品進口或出廠前報請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二、
商品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者,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排除於檢驗範圍外。依藥事法規定,非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三、 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四、
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三條規定實施。
五、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
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受理地點如下:
(一)
國內生產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二)
代理商或輸入者: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七、
表列商品型式認可/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十四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七天)。
八、 逐批檢驗受理地點如下:
(一)
國內生產者:依生產地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二)
代理商或輸入者:依輸入商品到達港埠之轄區別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報驗,必要時得跨轄區報驗。
九、
表列商品之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三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止。
十、
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報驗時向本局或本局所屬轄區分局申請核發。
十一、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最新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二、
型式試驗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由本局定之。
十三、
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十四、
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五、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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