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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中華民國97924
職訓字第0971501072

修正「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第十一點及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第十一點及第十五點

局  長 陳益民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第十一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一、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得全額補助,並依個案核定補助金額。

申請單位為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及法人團體、大專校院者,按申請計畫總經費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案最高補助七十萬元。

前項申請單位訓練之學員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資格(含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失業者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認定者,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不受前項之限制。

十五、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公立大專院校辦理之訓練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地方政府訓練經費核銷及結報程序如下:

() 地方政府應依訓練委外或補助之規劃及核銷作業機制,規範訓練單位辦理結銷時需繳交之核銷文件,應包含訓練單位出具之收據或發票、學員簽到退簿等,並於各該訓練計畫結訓後,依所規劃核定之訓練費用標準,計算並審核訓練單位相關經費無誤後給付訓練經費。

() 地方政府應留存核銷文件,備妥該訓練計畫之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九)、參訓學員名冊(如附表十)等二表,再填具訓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表十一),函送本局辦理經費結報。第一次經費結報應於請領第三季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一季、第二季所撥付款項之結銷作業,並就第三季應撥付款與結報剩餘款請撥差額,年度結束前應配合本局作業規定辦理結報事宜。

() 地方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將實際支用部分,填報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十二)函送本局辦理結報,年度結束前再併同訓練經費函辦結報;前述之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地方政府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結束前一併繳回本局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已發生契約關係之案件致未能於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得繼續辦理,並於次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

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留存備查;本局應於年度中,安排會計人員訪查地方政府上年度辦理訓練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辦理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十三),留存備查。

 

附表十

                 參訓學員名冊

年度別:   年度

備註:有關「特定對象」之定義係依據本計畫第11點第2款辦理,並應提供足茲佐證文件以供審核。另申請單位如為地方政府者,本欄無須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