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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中華民國97106
衛署藥字第0970308990

依據藥師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

一、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所定第一等級之醫療器材。

二、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所定非植入性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署  長 葉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