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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71013日(補登)
通傳資字第09700353440

主  旨:公告劃定陽明山衛星電臺周邊禁限建範圍,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電信法3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陽明山衛星電臺周邊禁限建範圍如下:

()  限制建築管制範圍:陽明山菁山里臺北衛星通信地面電臺以天線塔為中心二百公尺為半徑內非電臺用地之地區。

()  前點管制範圍內建築高度管制如下:

1、 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地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內「保護區」之規定辦理。

2、 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地區,依「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規定辦理。

3、陽明山菁山里臺北衛星通信中心地面天線:

 () 第一天線 對印度洋衛星通信方向:管制範圍由真北方向起算二百五十二度至二百六十度水平角之間,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天線塔中心地面水平線(海拔四百二十三點四八公尺至五百九十九點八一公尺)仰角十度。

 () 第二天線 對太平洋衛星通信方向:管制範圍由真北方向起算一百零二度至一百一十一度水平角之間,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天線塔中心地面水平線(海拔四百四十四點零九公尺至五百三十一點五八公尺)仰角五度。

 () 第三天線

甲、 對太平洋衛星通信方向:管制範圍由真北方向起算一百零二度至一百一十一度水平角之間,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天線塔中心地面水平線(海拔四百七十七點二四公尺至五百六十四點七三公尺)仰角五度。

乙、 對印度洋衛星通信方向:管制範圍由真北方向起算二百五十二度至二百六十度水平角之間,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天線塔中心地面水平線(海拔四百七十七點二四公尺至五百九十六點零三公尺)仰角九度。

二、附「陽明山衛星通信中心建築高度管制範圍調整地形圖」及「陽明山衛星通信中心建築高度管制範圍調整地籍圖」各1份如附件。

主任委員 彭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