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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971030
環署廢字第0970083005

主  旨: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但潤滑油不在此限。

() 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1、紙類。

2、鐵類。

3、鋁類。

4、玻璃類。

5、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 聚乙烯(polyethylenePE)。

() 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 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 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 光碟片。

() 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署  長 沈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