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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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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環署廢字第0970083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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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但潤滑油不在此限。
(二)
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1、紙類。
2、鐵類。
3、鋁類。
4、玻璃類。
5、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2)
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
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4)
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
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三)
光碟片。
(四)
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署 長 沈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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