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版及瓦楞紙或紙版」等4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為「121」(即由國際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並採取限量出口,期限為1年。
依 據:貿易法第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及本部工業局本(97)年10月22日工化字第09700856760號書函。
公告事項:
一、本部去(96)年8月1日為穩定國內廢紙價格,供應國內所需,爰依貿易法第11條規定基於政策需要於去年8月1日公告,自是日起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版及瓦楞紙或紙版」等4項貨品管制出口(輸出規定代號「111」)。鑒於本年7月下旬起國內廢紙價格大跌,全球景氣明顯下滑導致對廢紙需求銳減,原管制廢紙出口之原因業已消失,且在照顧國內經濟弱勢族群情況下,爰公告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版及瓦楞紙或紙版」等4項貨品應向國際貿易局辦理輸出許可證,始准憑證出口;上述措施實施期間為1年,屆期再檢討是否延長。
二、自公告日起1年內,廢紙限量出口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94年至96年(1∼7月)間有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分配方式如下:
1、以94年至96年(1∼7月)間,其年度出口量最多之數量為年度獲配配額。
2、
94年至96年(1∼7月)間有廢紙出口實績,但未達250公噸之出進口廠商,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分配:
(1)
以94年至96年(1∼7月)間,其年度出口量最多之數量為年度獲配配額。
(2)
依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申請方式辦理,但未獲分配者,得以94年至96年(1∼7月)間,其年度出口量最多之數量為年度獲配配額。
(二)
94年至96年(1∼7月)間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分配方式如下:
1、年總出口配額:2萬公噸。
2、
申請廠商資格: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且申請時未受處分者。
3、每家廠商最高配額:250公噸。
4、申請方式: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申請。
5、分配方式:申請總量小於或等於2萬公噸,按每家廠商申請之數量核配;若申請總量超過2萬公噸,公開抽籤,中籤者獲配。
6、申請期滿未分配或廠商已獲配而未使用之配額不再分配。
三、檢附「94年至96年(1∼7月)有/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申請廢紙出口表」各1份(分別如附件1及附件2),請填妥後送本部國際貿易局彙辦;另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3。
四、另旨揭4項貨品中PP淋膜紙、離型紙、PE+紙及含膠美紋紙等國內造紙廠不回收使用之廢紙,同意專案出口,請依專案申請規定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
部 長 尹啟銘
附件1
94年至96年(1∼7月)有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
申請廢紙出口表
附件2
94年至96年(1∼7月)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
申請廢紙出口表

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
|
項次
|
CCC號列
|
貨品名稱
|
原列輸出規定
|
改列輸出規定
|
|
1
|
4707.10.00.00-6
|
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
|
111
|
121
|
|
2
|
4707.30.10.00-0
|
回收(廢料及碎屑)之舊報、舊雜誌、印刷或校樣紙
|
111
|
121
|
|
3
|
4707.30.90.00-3
|
回收(廢料及碎屑)之其他以機械紙漿為主製成之紙或紙板
|
111
|
121
|
|
4
|
4707.90.00.00-9
|
其他回收(廢料及碎屑)之紙或紙板包括未分類整理之廢料及碎屑
|
111
|
121
|
輸出規定代號說明:
|
代號
|
代號說明
|
|
(空白)
|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
|
111
|
管制輸出
|
|
121
|
由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