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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7116
經貿字第09704605950

主  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版及瓦楞紙或紙版」等4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為「121」(即由國際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並採取限量出口,期限為1年。

依  據:貿易法第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及本部工業局本(97)年1022日工化字第09700856760號書函。

公告事項:

一、本部去(96)年81日為穩定國內廢紙價格,供應國內所需,爰依貿易法11條規定基於政策需要於去年81日公告,自是日起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版及瓦楞紙或紙版」等4項貨品管制出口(輸出規定代號「111」)。鑒於本年7月下旬起國內廢紙價格大跌,全球景氣明顯下滑導致對廢紙需求銳減,原管制廢紙出口之原因業已消失,且在照顧國內經濟弱勢族群情況下,爰公告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版及瓦楞紙或紙版」等4項貨品應向國際貿易局辦理輸出許可證,始准憑證出口;上述措施實施期間為1年,屆期再檢討是否延長。

二、自公告日起1年內,廢紙限量出口依下列方式辦理:

() 94年至96年(17月)間有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分配方式如下:

1、以94年至96年(17月)間,其年度出口量最多之數量為年度獲配配額。

2、 94年至96年(17月)間有廢紙出口實績,但未達250公噸之出進口廠商,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分配:

() 94年至96年(17月)間,其年度出口量最多之數量為年度獲配配額。

() 依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申請方式辦理,但未獲分配者,得以94年至96年(17月)間,其年度出口量最多之數量為年度獲配配額。

() 94年至96年(17月)間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分配方式如下

1、年總出口配額:2萬公噸。

2、 申請廠商資格: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且申請時未受處分者。

3、每家廠商最高配額:250公噸。

4、申請方式: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申請。

5、分配方式:申請總量小於或等於2萬公噸,按每家廠商申請之數量核配;若申請總量超過2萬公噸,公開抽籤,中籤者獲配。

6、申請期滿未分配或廠商已獲配而未使用之配額不再分配。

三、檢附「94年至96年(17月)有/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申請廢紙出口表」各1份(分別如附件1及附件2),請填妥後送本部國際貿易局彙辦;另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3

四、另旨揭4項貨品中PP淋膜紙、離型紙、PE+紙及含膠美紋紙等國內造紙廠不回收使用之廢紙,同意專案出口,請依專案申請規定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

部  長 尹啟銘

 

附件1

             94年至96年(17月)有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
                     
申請廢紙出口表

 

附件2

             94年至96年(17月)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
                     申請廢紙出口表

 

             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

項次

CCC號列

貨品名稱

原列輸出規定

改列輸出規定

1

4707.10.00.00-6

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

111

121

2

4707.30.10.00-0

回收(廢料及碎屑)之舊報、舊雜誌、印刷或校樣紙

111

121

3

4707.30.90.00-3

回收(廢料及碎屑)之其他以機械紙漿為主製成之紙或紙板

111

121

4

4707.90.00.00-9

其他回收(廢料及碎屑)之紙或紙板包括未分類整理之廢料及碎屑

111

121

 

輸出規定代號說明:

代號

代號說明

(空白)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111

管制輸出

121

由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