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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華民國971114
台內移字第0971028311

修正「內政部對具有特殊貢獻或高科技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查作業要點」為「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部  長 廖了以

 

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71114日台內移字第0971028311

一、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審查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特訂本要點。

二、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曾獲部會級以上政府機關獎章。

() 曾獲國際性組織頒授獎章或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前五名,有助於提昇我國國內相關技術與人才培育。

() 對我國民主、人權、宗教、教育、文化、藝術、經濟、金融、醫學、體育、及其他領域,具有卓越貢獻。

() 有助於提高我國國際形象。

() 其他有殊勳於我國。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 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奈米及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技術及尖端基礎研究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 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 在科學、研究、工業及商業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且為我國雇主所需要。

()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或獲有博士學位,曾獲國際學術獎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 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獲國際認可,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

() 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亞洲運動會第一名,或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亞洲運動會前三名,有助提昇我國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

四、外國人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 照片一張。

() 護照。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 其他證明文件。

五、內政部召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前,應先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核意見,再彙整提送審查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