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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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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署人考字第0970017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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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海岸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訂定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
三、「海岸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ga.gov.tw),「海巡法規專區/本署相關法規公布/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事處。
(二) 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
(三) 電話:(02)22399252。
(四) 傳真:(02)22305665。
(五) 電子郵件:lly@cga.gov.tw。
署 長 王進旺
海岸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草案總說明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同條第三項並規定,其人員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及本署定之。據此,爰擬具「海岸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計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草案第二條)
二、本辦法所定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圍。(草案第三條)
三、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之核准條件及作業程序。(草案第四條)
四、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五條)
海岸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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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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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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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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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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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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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除應依本辦法辦理外,若涉及其他法規,亦應依其他法規辦理。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人員,仍須依該法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出境核准條件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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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範圍如下:
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人員。
二、
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業務之人員。
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
四、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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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之規定,於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等相關法規中,將認定符合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者,納入本條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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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十日前向服務機關申請出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據以准駁。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申請人。
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者,其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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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之核准條件、程序。
二、
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機關首長時,核准其出國之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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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變更者,除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外,應於出國前完成重新申請出國程序。
前項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應先向服務機關報備,並於回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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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之管理,強化事前實質審核及事中聯繫之機制,爰訂定本條規範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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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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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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