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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本會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七○○五四二四○號令,核定期貨結算機構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之結算保證金及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商或期貨商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得以所規範之有價證券抵繳。期貨商從事上開交易應於財務報告揭露以下資訊:
(一)
期貨經紀商向期貨交易人收取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管理費收入,應帳列「期貨管理費收入」科目;期貨商向期交所支付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之管理費(含集保結算所或清算銀行收取之撥轉費用、保管費及帳戶維持費),應以「期貨管理費支出」及「集保服務費」科目列帳。
(二)
期貨商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之會計政策中揭露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之會計處理,且期貨經紀商應編製「客戶保證金專戶餘額明細表」、「客戶保證金專戶-有價證券明細表」、「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結算機構結算餘額明細表」等附表(附表一至三),及期貨自營商應於「公平價值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揭露抵繳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抵繳金額。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 樹
附表一
客戶保證金專戶餘額明細表

說明:1、銀行存款:期貨商於各銀行所開設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之款項餘額。
2、有價證券:期貨交易人向期貨商或期貨交易所以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權利金之實際抵繳金額。
3、期貨結算機構結算餘額: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將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轉撥至期貨結算機構後之結算餘額。
4、其他期貨商結算餘額:不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將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轉撥至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後之結算餘額。
5、總公司結算餘額: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將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轉撥至總公司後之結算餘額。
6、上開說明事項,期貨商應依其適用內容於附註中敘明。
附表二
客戶保證金專戶-有價證券明細表

說明:
1、
有價證券評價價值之基礎:股票為當日收盤價;中央登錄公債為前一日櫃買中心揭示之市價或理論價;國際債券為前一日櫃買中心揭示之市價或最近一次成交價。
2、
有價證券公平價值之基礎:股票為當日收盤價;中央登錄公債為當日櫃買中心揭示之市價或理論價;國際債券為當日櫃買中心揭示之市價或最近一次成交價。
附表三
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結算機構結算餘額明細表

說明:1、各戶餘額超過本科目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報,其餘得合併列報。
2、期貨結算機構結算餘額應按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已抵繳保證金評價價值,分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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