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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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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台高通字第0970228653C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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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部 長 鄭瑞城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
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由學生負擔者,依主管機關負擔之利率減百分之零點八五計算。
前項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並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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