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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華民國971127日(補登)
台內警字第0970141359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部  長 廖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