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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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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台內警字第0970871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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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警政署全球治安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pa.gov.tw)-警察法規-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 電話:(02)23512260
(四) 傳真:(02)23945095
(五) 電子郵件:choukc@npa.gov.tw
部 長 廖了以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按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查以往臺北警光會館僅以行政規則位階之「臺北警光會館管理須知」規範清潔維護費之費用,未符依法行政原則,爰擬具「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草案,計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臺北警光會館各房型收費標準。(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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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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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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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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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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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人員每日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二人房: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二、三人房: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住宿時間應於當日二十三時前進住,至次日中午十二時止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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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經成本分析後,各房型每日收費標準訂定如上,並規定住宿日數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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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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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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