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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71126
台內警字第0970871776

主  旨:預告訂定「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10條第1項。

三、「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警政署全球治安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pa.gov.tw)-警察法規-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7

() 電話:(02)23512260

() 傳真:(02)23945095

() 電子郵件:choukc@npa.gov.tw

部  長 廖了以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按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查以往臺北警光會館僅以行政規則位階之「臺北警光會館管理須知」規範清潔維護費之費用,未符依法行政原則,爰擬具「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草案,計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臺北警光會館各房型收費標準。(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人員每日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二人房: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二、三人房: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住宿時間應於當日二十三時前進住,至次日中午十二時止為一日。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經成本分析後,各房型每日收費標準訂定如上,並規定住宿日數之計算方式。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