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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97121
台文(三)字第0970238050C

修正「教育部補助海外留學生從事華語文教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海外留學生從事華語文教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

部  長 鄭瑞城

 

教育部補助海外留學生從事華語文教學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但已領受政府公費全額補助之留學生,不得申請本補助: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取得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學位,且現就讀於國外公私立大學之在學學生或已取得國外公私立大學以上學位,尚在實習期間者。

() 具獨立華語文教學能力(例如取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合格證書)。

六、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駐外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表一份(由本部網站下載,如附表),應以中文填寫。

2、中華民國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國內公私立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中、英文各一份)影本;其尚在實習期間者,並應檢附尚在實習證明文件。

4、具獨立華語文教學之能力證明(例如取得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5、教學計畫(不得少於四百字),應以中文書寫。

6、獲外國學校聘任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表內各項證明資料應完全齊備,由駐外單位建檔備查。

 

              海外留學生從事華語文教學補助費用申請表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編號: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