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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規定。
部 長 陳瑞隆
本案授權能源局決行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六、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概況。
(二)
探勘或開發礦區所在國及地區;國內須加附礦業權執照,國外或大陸地區須加附申請者或其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礦業權相關證明文件。
(三)
計畫內容及相關技術之說明。
(四)
計畫之投資效益分析(含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
(五)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
計畫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經費。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能源局公告事項。
全程計畫執行期間在一年以上者,須同時提出全程計畫及年度計畫;第二年度以後所執行之計畫,應逐年審查,其內容除有重大變更或年度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外,採書面審查,不另辦理第七點評審會議之審議程序。
八、
石油基金當年度用於補助探勘開發之預算總額,由能源局於石油基金預算項下編列。
個別計畫按年度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補助探勘開發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但經評審委員會審查,認有特別探勘價值者,得不受限制。
十、
補助合約以計畫審查通過後之次日為生效日;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通知所定期限內辦理補助合約之簽定;逾期未辦理,除經能源局同意展期者,視同棄權。
全程計畫第二年度以後執行計畫之合約,經評審會議審查者,由評審委員會依實際狀況決定生效日;採書面審查者,由能源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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