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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51030
勞中二字第0950201676

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及第一五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16樓。

()  電話:(04)22595700208

()  傳真:(04)22592118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李應元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其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院臺規字第○九二○○八八二○五號函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時,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七種命令名稱為之,並應洽中央規費主管機關財政部同意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以令發布同時送立法院查照。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測試報名、成績複查及核發技術士證,應依法收取測試報名費、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及證照費」,爰研擬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增列職類及術科測試費用。(修正條文第六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細項
件數

甲級

乙級

丙級(單一級)

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細項
件數

甲級

乙級

丙級(單一級)

一、新增辦理「機械停車設備裝修」乙級、「用電設備檢驗」乙級、「門市服務」乙丙級、「國際貿易」乙丙級及「就業服務」乙級等五職類。

二、職類代號18300-19400預留提供營建、金屬加工及印刷整併職類使用。

12600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1,200

 

12600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1,200

 

12700

機械停車設備裝修

 

 

3,500

 

 

 

 

 

 

 

16600

用電設備檢驗

 

 

2,800

1,475

16600

用電設備檢驗

 

 

 

1,475

18000

營造工程管理

 

 

1,000

 

18000

營造工程管理

 

 

1,000

 

18100

門市服務

 

 

600

1,000

 

 

 

 

 

 

18200

國貿業務

 

 

500

500

 

 

 

 

 

 

19500

就業服務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