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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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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勞中二字第0950201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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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及第一五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6樓。
(三)
電話:(04)22595700轉208。
(四)
傳真:(04)22592118。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李應元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其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院臺規字第○九二○○八八二○五號函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時,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七種命令名稱為之,並應洽中央規費主管機關財政部同意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以令發布同時送立法院查照。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測試報名、成績複查及核發技術士證,應依法收取測試報名費、成績複查資料抄錄及郵寄費及證照費」,爰研擬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增列職類及術科測試費用。(修正條文第六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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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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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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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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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類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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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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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項
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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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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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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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單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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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類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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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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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項
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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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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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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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單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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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辦理「機械停車設備裝修」乙級、「用電設備檢驗」乙級、「門市服務」乙丙級、「國際貿易」乙丙級及「就業服務」乙級等五職類。
二、職類代號18300-19400預留提供營建、金屬加工及印刷整併職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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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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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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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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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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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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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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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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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停車設備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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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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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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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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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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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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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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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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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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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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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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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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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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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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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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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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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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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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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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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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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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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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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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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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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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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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