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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僑務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三、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ocac.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人事室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7樓
(三)
電話:(02)23272941
(四)
傳真:(02)2356640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委
員
長 張富美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僑務委員會專業奬章頒給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五十年八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嗣於五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七十二年一月六日及七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歷經三次修正發布在案。茲為配合獎章條例施行細則於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公布,本辦法爰配合檢討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茲因「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現行條文業已配合「獎章條例」第九條新規定予以刪除,爰刪除本辦法第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等字。(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配合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三、
參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修正追頒奬章之代領範圍,俾更周延妥適。(修正條文第七條)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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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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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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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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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內外有功僑務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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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內外有功僑務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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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現行條文業已配合「獎章條例」第九條新規定予以刪除,爰刪除本辦法第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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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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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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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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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海內外人士致力有關僑務工作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
對愛國工作、僑社福利、僑民權益或其他有關僑務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二、
對僑教事業、研究學術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三、
對僑商經濟事業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請領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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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海內外人士致力有關僑務工作而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
對愛國工作、僑社福利、華僑權益或其他有關僑務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者。
二、
對華僑文教事業、研究學術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者。
三、
對華僑經濟事業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者。
請領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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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立法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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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華光獎章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委員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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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華光獎章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委員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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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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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獎章核辦程式如下:
一、
本會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給予獎勵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
駐外使領館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
無使領館地區由當地忠貞僑團或本會認定人士,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薦送本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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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獎章核辦程式如左:
一、
本會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給予獎勵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
駐外使領館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
無使領館地區由當地忠貞僑團或本會認定人士,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薦送本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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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立法體例,將「如左」修正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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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其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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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其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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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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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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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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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修正追頒奬章之代領範圍,俾更周延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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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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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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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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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華光獎章圖說

附表二
請頒華光獎章事實表

附表三
獎章證書
僑獎字第
號
(機關名稱、職稱)、(姓名)、(具體事實),殊堪獎勵,依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之規定,特頒給 等華光獎章。
此證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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