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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51123
僑人二字第09530397332

主  旨:預告修正「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僑務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三、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ocac.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人事室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17

()  電話:(02)23272941

()  傳真:(02)2356640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長 張富美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僑務委員會專業奬章頒給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五十年八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嗣於五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七十二年一月六日及七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歷經三次修正發布在案。茲為配合獎章條例施行細則於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公布,本辦法爰配合檢討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茲因「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現行條文業已配合「獎章條例」第九條新規定予以刪除,爰刪除本辦法第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等字。(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配合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三、 參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修正追頒奬章之代領範圍,俾更周延妥適。(修正條文第七條)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內外有功僑務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內外有功僑務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因「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現行條文業已配合「獎章條例」第九條新規定予以刪除,爰刪除本辦法第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等字。

第二條 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二條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凡海內外人士致力有關僑務工作而具有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 對愛國工作、僑社福利、僑民權益或其他有關僑務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二、 僑教事業、研究學術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三、 僑商經濟事業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請領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三條 凡海內外人士致力有關僑務工作而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 對愛國工作、僑社福利、華僑權益或其他有關僑務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二、 對華僑文教事業、研究學術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三、 對華僑經濟事業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請領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

配合立法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華光獎章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委員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四條 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華光獎章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委員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五條 本獎章核辦程式如

一、 本會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給予獎勵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 駐外使領館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 無使領館地區由當地忠貞僑團或本會認定人士,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薦送本會核辦。

第五條 本獎章核辦程式如左:

一、 本會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給予獎勵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 駐外使領館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 無使領館地區由當地忠貞僑團或本會認定人士,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薦送本會核辦。

配合立法體例,將「如左」修正為「如下」。

第六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六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其格式如附表三。

本條未修正。

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具領。

第七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具領。

參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修正追頒奬章之代領範圍,俾更周延妥適。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

 

附表一 華光獎章圖說

 

附表二

                 請頒華光獎章事實表

 

附表三

獎章證書                    僑獎字第                   

(機關名稱、職稱)、(姓名)、(具體事實),殊堪獎勵,依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之規定,特頒給      等華光獎章。

 

 

此證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