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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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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衛署食字第0950409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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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部分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草案內容:刪除硝化富樂遜之殘留容許量。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至95年12月20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
承辦單位:食品衛生處
(二)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
(三)
電話:02-23210151轉349
(四)
傳真:02-2358243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侯勝茂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禁止製造、輸入、販賣、輸出及使用含有硝基呋喃之動物用藥品,然現行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仍訂有硝化富樂遜之殘留容許量。為維護國人健康,並求有效管理及符合國際規範,本署參量國際規範爰刪除上列藥品之殘留容許量,以求符合實際及管理需要。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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