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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951128
衛署食字第0950409544

主  旨: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部分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草案內容:刪除硝化富樂遜之殘留容許量。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至951220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  承辦單位:食品衛生處

()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

()  電話:02-23210151349

()  傳真:02-2358243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侯勝茂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禁止製造、輸入、販賣、輸出及使用含有硝基呋喃之動物用藥品,然現行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仍訂有硝化富樂遜之殘留容許量。為維護國人健康,並求有效管理及符合國際規範,本署參量國際規範爰刪除上列藥品之殘留容許量,以求符合實際及管理需要。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