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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二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二點規定。
主任委員 蘇嘉全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三、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漁業(民)團體及生產合作社:
(一)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
陸上養殖。
(三)
休閒漁業及娛樂漁業。
(四)
水產加工及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
區漁會之甲類會員、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正會員。
(二)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2、 購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漁機設備,但不含省能源漁船:依實際金額之八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
3、 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八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4、 週轉金:
(1)
漁船部分,每船噸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一千萬元。
(2)
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二十萬元。
5、 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
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三) 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四)
養殖漁業部分:
1、 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2、 週轉金貸款:
(1)
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2)
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六十萬元。
(3)
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4)
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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