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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鄉土語言實施計畫」,並將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鄉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鄉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
部 長 杜正勝
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鄉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鄉土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稚園。
三、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
本原則所定鄉土語言以原住民語及閩南語為主。客語部分依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http://www.hakka.gov.tw/mp.asp?mp=1)。
(二)
每年以補助一百園為原則,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本部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額度。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相關鄉土語言教學教材之蒐集及購置(包括教材教具、視聽媒體等)。
2、辦理教師研習活動之講師鐘點費。
3、
邀請具母語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社會人士參與教學活動之鐘點費;其鐘點費之支給依本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七七二○六C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定辦理。
(三)
前款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直轄市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並應相對編足分擔款。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有意願參與之幼稚園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幼稚園研提計畫之可行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申請補助。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公私立幼稚園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成果報告(包含實施計畫內容、活動相關照片、實施成效評估)紙本、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到本部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
為瞭解各公私立幼稚園鄉土語言實施成效,本部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二)
各公私立幼稚園鄉土語言教學活動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直轄市、縣(市)經費之參據。
附件一
幼稚園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
縣(市) 幼稚園
一、依據
二、目的
三、計畫主題
四、辦理期程
五、辦理方式及內容
六、預期成效
七、經費概算
附件二
○○縣市申請公私立幼稚園推動鄉土語言教學補助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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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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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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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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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經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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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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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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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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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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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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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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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審查各幼稚園研提計畫之可行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部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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