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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部 長 杜正勝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輔導,從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典範教學示例研發、高級中學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推廣,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實習教師)教學、級務、行政、班級經營實務指導能力,提供實習輔導教師進修機會,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等三校。
(二)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國立臺東大學、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等九校。
(三)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或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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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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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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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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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配合
辦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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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範教學示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法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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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一貫課程改革需要,與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作辦理各類科課程與教學方法及典範示例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法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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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邀集輔導區內領導及教學卓越學校之校長或教師共同合作,研發典範教學示例。
2、
辦理課程相關議題研討會,推廣典範教學示例。
3、
配合辦理教學觀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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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高雄等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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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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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實習教師)教學、級務、行政、班級經營實務指導能力,提供實習輔導教師進修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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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行進修需求調查,規劃開班及活動類別。
2、
辦理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3、辦理研討會。
4、教材教法研討會。
5、
教學研究推廣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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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高雄等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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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師資培育大學針對地方教育輔導區學校及教師進行進修需求調查,依教師專業能力及學校本位需求,規劃教師進修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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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地方教育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薦適當學校規劃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科教材教法、教學理念之實地研究與推廣,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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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
補助原則:
1、
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集鄰近區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及地方教育輔導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向本部申請。
2、
本部將依計畫內容充實度、區位鄰近性、專長相符性、資源符應性、輔導規模審查後,核給補助額度,並以不超過整體計畫所需經費三分之二為限。
(二)
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項目如下:
1、業務費:
(1)
主持費、引言人費、評論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2)
演講費:每小時一千五百元。
(3)
出席費:每人每次二千元。
(4)
評鑑費:每人每天四千元,半天二千元。
(5)
工讀費:每人每天五百元。
(6)
撰稿費:每千字七百五十元。
(7)
編稿費:每千字三百五十元。
(8)
用品費:辦理輔導工作所需業務用品,核實核編。
(9)
印刷費:編印地方教育輔導手冊、會議手冊及研討文件。
(10)
餐費:每人八十元,如含荼敘則最多至一百二十元。
(11)
場地布置費:核實編列,提供校內場地者,得編列布置費。
2、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報支。
3、雜支:以第一目至第二目所列經費之百分之五內編列。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自行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會議,並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文件:
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含計畫依據、目的、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期程、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位、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聯絡人姓名、電話及傳真電話(參考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二)。
(三)
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概算表等資料,依補助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
請撥:
受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公函,於文送達十四日內,備文掣據向本部請款。
(二)
核結: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執行完畢,並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併同本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於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部辦理核結。
(三)
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屬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一律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成效彙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將納入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附件一
○○區○○○○(學程類別)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書
一、計畫依據
二、計畫目的
三、執行單位
註:
民國_____年□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教育程程評鑑
獲□特優、□優等,師資培育中心評鑑□一等。
四、計畫期程
五、輔導主題
六、工作項目
七、辦理方式
八、輔導人員
九、參加對象、人數
十、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
十一、支援事項及單位
十二、預期效益
十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二)
十四、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
附件一之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校)辦理地方教育服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

附件二

附件三
___________________(學校)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成效彙整表

附件四
教育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經費收支結算表

備註: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二份.
二、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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