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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展示活動需符合本館營運目標
2、
本臨時展示區計586.5平方公尺。
3、
使用單位展示期間,如有展品損壞均應自行負責,對不可預期之天災、人禍,應自行辦理保險。
4、
使用單位於使用屆滿,應立即將一切自有之物件搬離,並回復原狀,如未即時清除,視同廢棄,本館有權做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均應由使用單位全部負責。
5、
使用單位除於事前已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不得有下列違約使用場地之情事:
(1)
將場地用作與申請書及合約所載不符之用途。
(2)
更改展覽之性質。
(3)
更換申請書及合約所載之展示內容者。
6、
使用單位應於展示日起三個月前向本館提出場地使用申請書及所需之各項資料,經本館審核後,通知使用單位,接獲本館通知十五日內來館辦理簽約手續,未依期辦理者,視同棄權。若因本館業務需要而申請使用者,則可不受上述日期約束。
7、
場地費用及保證金
(1)
本館場地使用費用,包括場地、空調、燈光等費用在內。每平方公尺每日八元,依使用面積及期間計算,並應於簽約時,繳付四分之一訂金,如經教育部核定具有特別教育意義之展示,其費用以7折計算。
(2)
訂金除依本規定另有規定外,概不退還。開始展示後訂金移為保證金,以作展示設備損壞賠償或處理第四條之費用準備,保證金餘額於使用屆滿後一個月內無息退還。
(3)
所有之費用應於展示前全部繳清。
8、
使用期間不得少於六日。
9、
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使用,使用單位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審核確認後無息退還所繳之訂金,除前述不可抗力之原因外,使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合約之展示計畫,否則沒收訂金。
10、
展示期間,使用單位所屬工作人員應一律配戴由本館核發之識別證,工作人員名單最遲應於工作日一週前送交本館辦理識別證。
11、
本館特展區以不發售門票為原則,但如因特殊展出需要發售門票時,經本館審核同意後,仍需辦妥下列事項:
(1)
票卷應依規定蓋妥稅捐處驗稅事項。
(2)
票卷背面應依本館規定之內容加印注意事項。
12、
展出應遵守之其他事項如下:
(1)
展出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與本館展示組共同研商決定後,由展出者負責,本館展示組協助之。
(2)
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由展出者擬定,經本館審查通過後製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3)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4)
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派專人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且需注意儀容、禮貌與服務態度。
(5)
展出者應依本館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或指導使用致受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6)
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使用單位佈置場地時,應事前徵求本館同意,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設備及張貼廣告。
13、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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