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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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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0960503903C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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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四點、第五點
部 長 杜正勝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對象:
(一)
助學金: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伙食費: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三)
住宿費: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進修學校)寄宿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實施。
五、補助基準:
(一)
助學金: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一千元,已領有政府機關針對其就學之公費補助者,學校應就已領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二)
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一萬元。已領有政府機關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三)
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其每名學生每學期補助最高以二千六百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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