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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96316
農金字第0965080044

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規定。

主任委員 蘇嘉全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本規範所稱貸款經辦機構係指:

()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 全國農業金庫。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案件,以借款人戶籍設於其組織區域內者為限;借款人戶籍所在地無貸款經辦機構者,以其戶籍所在地毗鄰區域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或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為其貸款經辦機構。

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經辦機構於當地農(漁)會經農委會許可重設信用部,並正式營業屆滿一年後,停止受理專案農貸申辦案件;其已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