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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方式:
(一)
教官退離後之人力遞補順序:
學校教官退離者,應優先遞補校安中心人員。校安中心人力(含現任教官人數)達基本配置員額者(詳如第七款),得遞補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
(二)
遞補人力之進用:
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之進用,應以表二所列之各類別人員為優先,且其業務內容應符合表一或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三)
遞補人力進用方式:
1、 校安中心人員:由本部軍訓處每年定期招考及辦理知能研習培訓,建立人才庫供各校聘用,其相關規定另定之。
2、 其他各項人力進用,由學校依教官退離後之人力遞補順序自行聘用適職人力。
3、 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員人力外,以契雇或其他方式進用專職人員。
(四)
經費來源:學校應自籌經費,並得向本部申請部分補助經費。
(五)
補助額度:
1、 由本部訂定相關基準,部分補助學校遞補人力所需經費,學校並應編列配合款(如薪資與年終獎金不足部分、勞保費、健保費、離退儲金等)。校安中心人員並依第七款規定辦理。
2、 前目經費不得支應學校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員額經費。
3、 補助額度計算方式如下:
A=學校九十五年九月二日教官員額數,如表三。
B=
學校當年度教官現員數。其於年度中離退者,以各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C=
本部補助學校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上限=(A-B)×(新臺幣一百萬元)。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六)
補助及遞補人力薪資基準及相關事宜:
1、 本計畫補助項目以遞補人力(除校安中心人力外)之薪資及年終獎金為限。薪資、年終獎金之不足部分或其他各類費用(如勞工退休金、離退儲金、勞保費、健保費、值勤費、加班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授課鐘點費、獎金、津貼、加給等),由學校自付。但校安中心人力之補助項目依第七款規定辦理。
2、 比照學校職員之敘薪原則辦理。
3、 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符合第一目規定之專職遞補人力所需經費,不得挪為他用。
4、 學校遞補人力之進用、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人事事宜,除本計畫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規定辦理。
(七)
校安中心人力補助原則及基準:
1、 以補助進用經本部培訓合格之校安中心人員為限;其於尚未完成培訓前進用者,依「先用後訓」原則,學校得先進用後,再接受本部培訓。但接受本部校安中心人員訓練受訓成績不合格者,於次月一日起取消補助。
2、 補助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三千名以下者,置三人,超過三千名者,每增加一千名學生,增置一人,最多以九人為限;設有分校區之學校,每一分校區得增置三人。
3、 補助額度以每人每年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未滿一年者,以實際進用月份核實補助。
4、
採部分補助,補助項目為薪資、年終獎金、勞工退休金、值勤費、加班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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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敘明本計畫遞補人力之優先順序、進用方式、經費來源、補助額度、薪資基準等事項。
二、 第(五)款第三目補助額度計算「B」之舉例說明:
某校某年度原有五位教官,若當年度九月起離開二位,則「學校當年度教官現員數」=(5-2)+
2 ×
8 / 12,其中,
5:原有5位教官
2:離開2位
8/12:在校領薪8個月(1至8月)之月數比例。
三、 第(六)款第三目補充說明:該專款經費亦不得用於兼職人員、工讀生或聘請專家講座、主持或出席等之費用
四、 第(七)款敘明校安中心人力補助原則及基準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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