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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6329
農輔字第0960050312

主  旨:預告修正「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會法第五十條。

三、「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輔導處。

()  地址:臺北市南海路37號。

()  電話:(02)2312-4615

()  傳真:(02)2370-999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蘇嘉全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於處分送達時起生效。」所謂「生效」者,係指行政處分對外宣示其存在之事實而言,即所謂「外部效力」,至於行政處分內容所欲規制之法律效果,亦即所謂「內部效力」,因此書面之行政處分係「依送達之內容」對相對人發生效力而言。

因現行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實務執行上咸有誤解,認為主管機關依農會法所為對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僅具「外部效力」,而不受處分書內容訂定之生效日期之拘束。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及同條第二項規定「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將現行該條文所定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作明確之規範。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前項之處分內容,有明定生效日期者,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於處分送達時起生效。

一、 修正第一項及增訂第二項,將現行條文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作明確之規範。

二、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二項規定,將行政處分生效之時點,區分為行政處分對外宣示其存在之事實及行政處分內容所欲規制之法律效果,亦即所謂「外部效力」及「內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