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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6515
台內建研字第0960850046

主  旨: 預告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部分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第11條。

三、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網站(firelab.abri.gov.tw)最新消息項下。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部建築研究所。

()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20013樓。

()  電話:06-2392755分機1101

()  傳真:06-2392701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逸洋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一年有餘。期間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陸續建置實驗設施及新增多項技術服務。同時有鑑於部分實驗設施收費成本異動及為提供更為彈性的服務內容之需要,爰擬具本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茲將此次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 為擴大提供本所技術服務內容,配合說明本收費標準費用收取內容。(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避免因委託單位因素,佔用實驗設施,延宕後續其他試驗,爰增訂延誤試驗加收費用之規定;試驗費額新增及修訂並修正附表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修正條文第三條及附表)

三、 為鼓勵委託廠商進行大量委託檢測,爰增列放寬優待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修正英文報告書收費明細。(修正條文第七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場地、試驗、技術服務之費用。

二、 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 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試驗、技術服務之費用。

二、 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 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配合第三條第五款條文需要,本條第一款文字增加場地兩字。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 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 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 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五、 訂有試驗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試驗時間或有佔用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場地費或試驗費。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或提供試驗、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 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 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 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一、 增列第五款。

二、 配合第五款條文需要,本條第一款文字增加場地兩字。

三、 本所部分大型實驗,試驗試件之安裝為確保符合委託單位之施工要求,須由委託單位進行,有時委託單位會因種種因素,無法及時完成安裝,致佔用實驗設施,影響後續實驗排程,因此爰增列延誤試驗所增加費用之收取規定。

第四條 大量委託試驗技術服務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同一試驗技術服務項目單次委託五件以上者:

() 五件至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

() 十件至四十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 五十件以上,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計收。

二、 於同一試體進行超過五項不同之測試項目者,按每項目每次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

三、 與本所約定每月試驗技術服務量達前兩款規定件數者,其費用依前兩款規定計收。但未達約定件數者,應補足與原費額之差額。

第四條 大量委託試驗技術服務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 同一試驗技術服務項目單次委託五件以上者:

() 五件至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

() 十件至四十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 五十件以上,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計收。

二、 與本所約定每月試驗技術服務量達前款規定件數者,其費用依前款規定計收。但未達約定件數者,應補足與原費額之差額。

一、 增列第二款。

二、 為鼓勵委託廠商進行大量委託檢測,放寬優待適用範圍,爰增列第二款。

三、 原第二款移列第三款。

四、 第三款條文文字修訂。

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以上,按增加之頁數,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前二項中文、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外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新臺幣一萬元。

前二項中文、外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 有關外文報告書,修正為英文報告書。

二、 修正英文報告書收費明細。

 

修正附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

                                        (單位:新臺幣)

一、 防火性能實驗

() 防焰性實驗

 

 

() 耐燃性實驗

 

() 煙毒性實驗

 

() 構件耐火性能實驗

 

() 火災與煙控模擬實驗

 

() 消防設備實驗

 

() 建築物裝修耐燃防焰建材性能實驗

 

二、熱性質實驗

三、性能實驗

() 建材逸散檢測

 

() 再生綠建材檢測

 

() 建築音響實驗設備收費基準總表

 

() 熱環境檢測實驗

 

() 衛生管路檢測實驗

 

() 照明燈具檢測實驗

 

四、風雨、風洞與材料檢測實驗

 

現行附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實驗設施技術服務費額表

                                       (單位:新臺幣)

一、防火性能實驗

() 防焰性實驗

 

() 耐燃性實驗

 

() 煙毒性實驗

 

() 構件耐火性能實驗

 

() 火災與煙控模擬實驗

 

() 消防設備實驗

 

() 建築物裝修耐燃防焰建材性能實驗

 

二、 熱性質實驗

三、性能實驗

健康綠建材檢測

 

再生綠建材檢測

 

衛生管路實驗室規費收費基準彙總表

 

建築音響實驗設備實驗室規費收費基準總表

 

四、風雨、風洞與材料檢測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