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規定。
主任委員 蘇嘉全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漁船經營部分:
1、
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2、
購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
3、
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4、 週轉金:
(1) 漁船部分,每船噸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一千萬元。
(2) 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二十萬元。
5、
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 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三) 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四) 養殖漁業部分:
1、
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2、 週轉金貸款:
(1) 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2) 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六十萬元。
(3) 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4) 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四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