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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二附表。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電信法第26條第3項、本會96年7月5日第177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三、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二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資訊>公告訊息>法規命令訂(修)定(刊登公報)」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二)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
(三)
電話:02-2343-3604。
(四)
傳真:02-2343-36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蘇永欽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二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健全電信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加速資訊化社會之發展,活絡電信市場機能,增進消費者福利,前電信主管機關參考WTO電信參考文件監管原則、歐盟互連指令及美國電信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增訂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二規定,訂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以批發價格提供其他電信事業必要之電信服務義務,以確保其競爭同業基本之競爭條件。
為落實前揭規定,並使上述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批發價之業務項目更符市場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之二之附表。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二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市場主導者應提供批發價之業務項目及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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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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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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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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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價之
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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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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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價之
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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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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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位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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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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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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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TM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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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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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鑒於網路頻寬隨科技與傳輸媒介之進化,頻寬將愈來愈寬,傳輸速率亦隨之增加,未來除非同步轉送模式(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簡稱ATM)、Giga
Ethernet外,將會有更多的網路傳輸模式不斷產生,爰依用途別修正本項業務項目名稱,以符實務之需要。
二、 適用對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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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間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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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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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網際網路連線業者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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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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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項目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Internet Access Service Provider,簡稱IASP)間相互介接之電路,如經由TWIX所建構之IASP相互間介接電路,為適應未來網路介接模式之發展,爰依用途別修正本項業務項目名稱,以符實務之需要。
二、 適用對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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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營業項目間互連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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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營業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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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類業者間互連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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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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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電信主管機關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及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營業項目者網路互連之要求。因此,前揭經營者亦有向市場主導者租用互連電路之需求,爰修正本項業務項目名稱,以符實務之需要。
二、 適用對象增列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營業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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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市內用戶迴路、數位用戶迴路家族(xDSL)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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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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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市內用戶迴路、ADSL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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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ISP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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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數位用戶迴路家族(x
Digital Subscriber Line,簡稱xDSL)除ADSL外,尚有SDSL、HDSL、VDSL……,隨著科技之發展,未來將會有不同的傳輸模式產生,爰修正本項業務項目名稱,以符實務之需要。
二、 按ISP係指網際網路服務經營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之簡稱,爰修正本項適用對象名稱,以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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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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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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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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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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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位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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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網際網路互連頻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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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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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網際網路互連頻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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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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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位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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