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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
總 局
長 簡良機
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為核估進口舊汽車完稅價格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
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
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
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
四、
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
五、
D8進口報單存入保稅倉庫之舊汽車,以D2進口報單出倉報運進口時,如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折舊估價時,其折舊年份應以運輸工具進口日之年份起算。
六、
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第四點之規定。
七、
走私進口之舊汽車,如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及本作業規定折舊估價時,其折舊年份以緝獲日期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第四點之規定。
八、
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要點第二、三、四點之規定。
進口舊汽車折舊計算方式與折舊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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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份與型式年份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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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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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於或等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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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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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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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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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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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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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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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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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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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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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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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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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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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估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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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某進口人於2007年1月5日報關進口型式年份(Model
Year)為2004年之舊汽車1輛(運輸工具進口日為2006年12月29日),則該車輛之折舊率,依照上開對照表為2006年減2004年等於2,其折舊率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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