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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96814
衛署食字第0960404486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內容:增訂ractopamine動物用藥在豬及牛之肌肉、脂肪、肝及腎等部位之殘留容許量(如附件)。本案係針對受體素(β-agonist)類藥物中ractopamine在動物體內之代謝及殘留、毒性安全性資料及各國有關在肉品中之殘留規定等所擬定。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至96821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  承辦單位:食品衛生處

()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

()  電話:02-23210151353

()  傳真:02-2358243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侯勝茂 出國
    長 王秀紅 代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經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九四○四○三○三二號令發布施行以來,前後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經歷四次修正,鑒於國際間ractopamine藥物已在多國核准使用,同時評估該藥物在動物體內之代謝及殘留、毒性安全性資料及各國有關殘留規定,在合理殘留量下對人體健康所造成之危害風險極低,爰修正第三條,增列ractopamine殘留容許量,以求符合實際及管理需要。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