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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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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衛署食字第0960404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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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內容:增訂ractopamine動物用藥在豬及牛之肌肉、脂肪、肝及腎等部位之殘留容許量(如附件)。本案係針對受體素(β-agonist)類藥物中之ractopamine在動物體內之代謝及殘留、毒性安全性資料及各國有關在肉品中之殘留規定等所擬定。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至96年8月21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
承辦單位:食品衛生處
(二)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
(三)
電話:02-23210151轉353
(四)
傳真:02-2358243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侯勝茂 出國
副 署
長 王秀紅 代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經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九四○四○三○三二號令發布施行以來,前後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經歷四次修正,鑒於國際間ractopamine藥物已在多國核准使用,同時評估該藥物在動物體內之代謝及殘留、毒性安全性資料及各國有關殘留規定,在合理殘留量下對人體健康所造成之危害風險極低,爰修正第三條,增列ractopamine殘留容許量,以求符合實際及管理需要。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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