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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附「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主任委員 胡勝正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二項所稱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指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規範之控制與從屬關係。
第 三 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納入本次投資金額後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
前一年度各種準備金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
三、
最近一年無違反本法受重大處分情事。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所稱重大處分情事,指本會組織法第十條所稱之重大裁罰處分措施。
第 四 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除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申請表(如附表)。
二、
投資目的、計畫及包括被投資公司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三、
已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明細表及最近三年度各保險相關事業損益情形。
四、
被投資公司為既存公司者,應檢附該被投資公司最近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被投資公司如有累積虧損者,並應提出說明。
五、
其子公司、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已購買本次申請之被投資公司股票明細表。
六、
被投資公司是否符合第二條之說明。
七、
對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八、
與被投資公司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九、
與被投資公司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十、
依被投資公司行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送之書件。
保險業於申請前已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者,應於申請時,併同提供其投資時間、投資金額等投資明細資料。
第 五 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得於原投資比例內逕行參與現金增資,並於投資後十五日內檢送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險業與被投資公司之交易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相關規定。
二、保險業應確實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列評估機制或內部規範。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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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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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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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投資保險相關事業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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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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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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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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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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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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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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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行
評
估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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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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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列之保險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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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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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本次投資金額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200%以上,並已提足前一年度之各種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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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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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__年__月__日業主權益為__千元,超過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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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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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無違反保險法受重大處分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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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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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總額(含本次)為__千元,占業主權益
%(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投資總額為____千元,占業主權益
%),尚未逾法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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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檢
附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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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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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目的及計畫(包括目的、計畫、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最近三年度損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保險相關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及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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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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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對保險業營運(包括流動性)影響及績效評估及過去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明細及最近三年投資績效分析,並提出對所有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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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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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是否符合第二條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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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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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資公司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有虧損者應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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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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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已購買被投資公司股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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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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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險相關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及防止利益衝突、內線交易之內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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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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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同意該項投資案之會議記錄及檢附承諾於主管機關審核期間,不得直接投資或利用其子公司、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對申請投資之標的進行投資行為之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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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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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已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者,其投資時間、投資金額等投資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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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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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被投資公司行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送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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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綜合審核意見:□准予照辦;□函請補件;□未便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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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主管機關審核意見欄請勿填寫。
總經理
稽核主管
經理
聯絡人員及電話
副局長
主任秘書
組長
科長
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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