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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9697
交航字第09600084501

主  旨: 預告「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3條第1項船員最低月薪資表修正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 修正依據:船員法第27條。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登刊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政司。

()  地址:10052臺北巿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356

()  傳真:(02)23811550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 堆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第一項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制訂施行,共計六條文,並依同法第二項規定船員最低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作標準所定之工資,按各職級船員上船服務之航線,訂定船員最低月薪資表。

本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所訂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經航運團體檢討,應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調漲基本之工資,由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調漲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並以漲幅九•○九%調整各職務之薪資標準,經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商同意,為保障船員權益,配合修訂。

另依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外國籍船員待遇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與受僱之外國籍船員所屬工會協商辦理,非強制採負面表列不適用情形,爰該表備註欄刪除「二、本表不適用於非中華民國籍船員」。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第一項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