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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6921
僑人二字第09630325192

主  旨:預告修正「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僑務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三、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ocac.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人事室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17

()  電話:(02)23272941

()  傳真:(02)2356640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長 張富美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僑務委員會專業奬章頒給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五十年八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嗣於五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七十二年一月六日、七十五年及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歷經四次修正發布在案。

查獎章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分別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準前規定,明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及服務獎章應為襟綬,至於專業獎章究採襟綬或領綬,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茲基於頒發及佩掛便利性考量,爰將本辦法第二條「襟綬」規定修正為「領綬」。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二條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查獎章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分別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準前規定,明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及服務獎章應為襟綬,至於專業獎章究採襟綬或領綬,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茲基於頒發及佩掛便利性考量,爰將本辦法第二條「襟綬」規定修正為「領綬」。

 

附表一

華光獎章圖說

獎章名稱

等級質地

直徑

圖    說

華光獎章

一等金質

二等銀質

三等銅質

八公分

一、 獎章以三層組合,即大芒、二芒,上蓋三部分:大芒分八組,每組有藍、白、紅、金、紅、白、藍七道光芒,象徵榮光四射,二芒亦分八組,呈長短多角放射形,每組含金、乳黃、金、乳黃、金五道光芒,每組之間用一道乳黃光芒間隔。上蓋鑲有「華光」二字之金質文字,代表堅苦卓絕推展僑務,而著有功績之光榮。

二、 獎章分為一、二、三等,章體以金質、銀質、銅質代表,綬帶為藍、白、紅三色,其式樣如附圖。

 

附表二

請頒華光獎章事實表

姓名

 

姓別

 

出生地

出生

年月日

 

住址

 

服務機關及職務

 

請頒獎章等級

 

具體事蹟

 

適用獎章頒給辦法

條款

 

證明文件

 

請頒及核轉

機關考評

考核長官職銜

考語

考核長官蓋章

  

 

 

 

 

 

 

 

 

 

 

 

 

 

 

 

 

僑務委員會核定

職銜

意見

核頒獎章等級

蓋章

年 月 日

委員長

 

 

銓敘機關審查登記

職銜

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附表三

獎章證書

僑獎字第   號

(機關名稱、職稱)、(姓名)、(具體事實),殊堪獎勵,依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之規定,特頒給     等華光獎章。

 

    此證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