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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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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僑人二字第09630325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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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僑務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三、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ocac.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人事室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7樓
(三)
電話:(02)23272941
(四)
傳真:(02)2356640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委
員
長 張富美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僑務委員會專業奬章頒給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五十年八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嗣於五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七十二年一月六日、七十五年及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歷經四次修正發布在案。
查獎章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分別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準前規定,明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及服務獎章應為襟綬,至於專業獎章究採襟綬或領綬,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茲基於頒發及佩掛便利性考量,爰將本辦法第二條「襟綬」規定修正為「領綬」。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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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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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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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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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領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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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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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獎章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分別規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準前規定,明定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及服務獎章應為襟綬,至於專業獎章究採襟綬或領綬,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茲基於頒發及佩掛便利性考量,爰將本辦法第二條「襟綬」規定修正為「領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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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華光獎章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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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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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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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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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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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光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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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金質
二等銀質
三等銅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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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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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獎章以三層組合,即大芒、二芒,上蓋三部分:大芒分八組,每組有藍、白、紅、金、紅、白、藍七道光芒,象徵榮光四射,二芒亦分八組,呈長短多角放射形,每組含金、乳黃、金、乳黃、金五道光芒,每組之間用一道乳黃光芒間隔。上蓋鑲有「華光」二字之金質文字,代表堅苦卓絕推展僑務,而著有功績之光榮。
二、
獎章分為一、二、三等,章體以金質、銀質、銅質代表,綬帶為藍、白、紅三色,其式樣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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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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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華光獎章事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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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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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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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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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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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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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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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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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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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獎章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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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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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獎章頒給辦法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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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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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及核轉
機關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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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長官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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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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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長官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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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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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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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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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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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頒獎章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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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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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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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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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審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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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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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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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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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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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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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獎章證書
僑獎字第 號
(機關名稱、職稱)、(姓名)、(具體事實),殊堪獎勵,依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之規定,特頒給 等華光獎章。
此證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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