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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張政雄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至少應舉辦一場。但直轄市、縣(市)長選舉其鄉(鎮、市、區)少於十個者,每一鄉(鎮、市、區)舉辦一場;其鄉(鎮、市、區)十個以上者,應至少舉辦十場。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主辦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多寡分組、分時段辦理之。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每一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二十四分鐘,每一輪時間十二分鐘。
第 十四
條
下列公職人員選舉,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以下簡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
一、
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選舉。
二、
直轄市議員選舉。
三、
直轄市長選舉。
四、
縣(市)議員選舉。
五、
縣(市)長選舉。
前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十八條之一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經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時,得以辯論方式為之。
電視政見發表會,以辯論方式為之時,其辦理人員及程序如下:
一、
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
主持人: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推派委員擔任。
(二)
發問人: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
(三)
計時員: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指派。
二、
辦理程序:
(一)
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說明辯論規則,介紹發問人及候選人。
(二)
政見申論:由各候選人依抽籤次序申論主要政見。
(三)
發問人發問:由發問人向每一候選人發問,由候選人按抽籤次序逐一回答。
(四)
結論:各候選人依抽籤次序逐一結論陳述。
前項第二款各階段之時間,得視候選人多寡調整之。
發問人發問之問題,由發問人自行決定。問題內容不得事先告知候選人。
候選人發言時,如有違反辯論規則,主持人應制止其繼續發言,並不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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