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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61129
通傳資字第09605174730

主  旨: 預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三、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ncc.gov.tw),「公告資訊」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源管理處。

()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2164樓。

()  電話:(02)23433831

()  傳真:(02)2343385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蘇永欽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鼓勵電信業者於偏遠地區建設固定通信(點對點)之微波鏈路,擬予以適度調降其頻率使用費,將現行固定通信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表之計費方式(每電臺)之調整係數d=1調降為d=0.1,以提升偏遠地區獲得寬頻上網服務之普及,並促進無線電頻譜之微波頻率發揮最大效用。

有鑒於專用無線電信之備用電臺,具有執照者,其頻率與主電臺執照之發射頻率相同,為免重複收取頻率使用費,修正該備用電臺免收頻率使用費。爰擬具本收費標準之附錄二及附件二修正草案,其重點分述如下:

一、 增列「微波鏈路(電信普及服務專案核定提供偏遠地區使用,偏遠地區之定義,參考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d=0.1。」(附錄二)

二、 增列「5.備用電臺執照之頻率與主電臺發射頻率相同者,免收備用電臺之頻率使用費。」(附件二)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修正草案對照表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修正草案意見書

單位:            姓名:

職稱:            連絡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條次

建議

理由

備註

 

 

 

 

一、 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資源管理處;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23433831;傳真:(02)23433857;地址:100台北市濟南路2164樓。

二、 意見書請以WORD格式A4直式橫書編輯,註明單位、姓名、職稱及連絡電話,所提意見若有引述參考文獻者,請註明出處並附相關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