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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中華民國96125
觀賓字第0960600400

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規定,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附「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局  長 賴瑟珍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二、利息補貼

本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利息補貼各項要件如下:

 () 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及旅行業。

 () 利息補貼條件:

1、 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2、 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及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 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先補貼對象。

 () 補貼利率: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 補貼期間: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三年;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獲核貸本貸款之觀光產業,補貼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起算。

 () 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補貼作業及申請審核書表,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主辦銀行定之。

 () 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限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四、 對於既有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合法旅館業因故未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承辦銀行得先受理其申請,並俟其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後,始得動支貸款金額。

十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及承辦銀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