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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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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僑人二字第09630436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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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條文。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條文
委 員
長 張富美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領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附表一
華光專業獎章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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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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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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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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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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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光專業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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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金質
二等銀質
三等銅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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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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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獎章以三層組合,即大芒、二芒,上蓋三部分:大芒分八組,每組有藍、白、紅、金、紅、白、藍七道光芒,象徵榮光四射,二芒亦分八組,呈長短多角放射形,每組含金、乳黃、金、乳黃、金五道光芒,每組之間用一道乳黃光芒間隔。上蓋鑲有「華光」二字之金質文字,代表堅苦卓絕推展僑務,而著有功績之光榮。
二、
獎章分為一、二、三等,章體以金質、銀質、銅質代表,綬帶為藍、白、紅三色,其式樣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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