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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961231
衛署食字第0960408122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內容:增列動物用藥北里黴素(Kitasamycin)、三氯仿(Trichlorfon)及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於魚肉中之殘留容許量規定。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至中華民國97228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  承辦單位:食品衛生處

()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

()  電話:02-23210151358

()  傳真:02-2358243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侯勝茂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查目前農委會准用於水產動物用藥品之品項中,尚有北里黴素、三氯仿及脫氧羥四環黴素,本署尚未訂有其於水產品之最大殘留容許量。為合理管制動物用藥之殘留,並維護國人健康,本署參考現有相關資訊,爰增列上開三項藥品於魚肉中之殘留容許量,以符合實際衛生管理之需求。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