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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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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衛署食字第0960408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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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內容:增列動物用藥北里黴素(Kitasamycin)、三氯仿(Trichlorfon)及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於魚肉中之殘留容許量規定。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日起至中華民國97年2月28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
承辦單位:食品衛生處
(二)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
(三)
電話:02-23210151轉358
(四)
傳真:02-2358243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侯勝茂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查目前農委會准用於水產動物用藥品之品項中,尚有北里黴素、三氯仿及脫氧羥四環黴素,本署尚未訂有其於水產品之最大殘留容許量。為合理管制動物用藥之殘留,並維護國人健康,本署參考現有相關資訊,爰增列上開三項藥品於魚肉中之殘留容許量,以符合實際衛生管理之需求。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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