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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
局 長 陳介山
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09710001160號令訂定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國內標準化體系,對國內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提供適當、有效補助款,以促進產業標準發展及國家標準共識形成,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補助之標準化活動範圍如下:
(一)
產業團體標準之制定。
(二)
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
(三)
產業團體標準之推行及輔導。
(四)
參與、舉辦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
(五)
標準人才培訓。
三、
補助經費之金額、申請期限、補助事項,由本局公告之。
每一補助案件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以受補助金額辦理採購事項,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具備產業技術關聯性者,得向本局提出補助之申請:
(一)
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
依法設立之學校。
前項申請補助團體,其財務必須穩健,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五、
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依本局年度公告期限及補助事項,向本局提出申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緣起及背景。
(二)
策略及目標。
(三)
執行方式及內容。
(四)
執行標準化工作小組之成員及架構。
(五)
預期成效。
(六)
執行期程及進度。
(七)
經費編列。
六、
申請補助案件,依產業別由本局及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申請補助案件應依公告期限提出申請(以收件章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期間截止後,由本局彙整各補助案件,並擬具初核意見提送審查小組參考。
(三)
經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本規範規定者,不另行通知補件,亦不接受補件。
(四)
申請補助案件,應由審查小組就申請補助對象資格、工作計畫書內容及經費補助額度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並簽訂補助契約後,予以補助。
前項審查標準,應參酌產業團體經驗能力、計畫書內容、專案管理及價格分析完整合理性為之。
七、
已核定補助之計畫如需變更計畫內容者,受補助單位應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八、
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本局依補助契約及實際工作執行進度,進行補助款撥付程序,受補助單位依據契約及下列規定辦理:
1、
第一次於契約簽訂後,憑開立之領據撥付補助款總額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次於工作完成,繳交相關工作報告資料、全部原始憑證影本、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分攤表,並詳列支出用途,經審核確認後,憑開立之領據核實撥付尾款。
(二)
如補助之計畫時程未達六個月且計畫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計畫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繳交相關工作報告資料、全部原始憑證影本、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分攤表,並詳列支出用途,經審核確認後,憑開立之領據核實一次撥付補助款。
(三)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受補助單位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於結案時繳回。
九、
補助案件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提送期中、期末報告,由本局審查確認進度。
(二)
於計畫執行過程中,本局得以抽查方式對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查,以確認依計畫內容辦理。
(三)
受補助單位請領補助款時,應檢附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影本,本局得查核是否符合補助契約規定。
(四)
對補助之運用查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受補助單位對本局撥付之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單獨列帳管理;有關原始憑證,應自行依規定,按計畫經費預算及會計科目分列,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善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隨時派員查核。
經濟部對補助案件另訂有督導及考核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十、
本局及審計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單位補助計畫執行及經費動支之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
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補助單位應繳還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者。
(二)
有未依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等情形,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
(三)
受補助單位將補助款挪為他用者。
(四)
有計畫內容無法執行之情事者。
(五)
未依第七點規定提出計畫變更申請者。
(六)
依第七點規定申請計畫變更未獲同意,且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者。
(七)
受補助單位破產、解散或經撤銷、廢止設立登記者。
十二、
本作業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對受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包括補助事項、受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應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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