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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97220
通傳資字第09742001770號

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

 附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

主任委員 蘇永欽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

附錄二: 調整係數d(特殊用途、業務性質、偏僻地區、非頻率擁擠地區、物價指數等調整因素)

 公眾電信業務:

 區域多點分散式系統(LMDSLocal Multipoint-Distribution System             d=0.4

 微波鏈路(電信普及服務專案核定提供偏遠地區使用,偏遠地區之定義,依電信普    d=0.1

 及服務管理辦法

 其他                                      d=1

專用電信業務

 非營利性質政府機構                               d=0.3

 警察、海巡、醫療、漁業電臺                           d=0.1

 其他                                      d=1

播電視業務:

 商業廣播電臺                                  d=0.2

 非商業廣播電臺(公營廣播電臺及中央廣播電臺)                  d=0.1

 商業電視臺                                   d=0.2

 非商業電視臺(教育電視臺及公共電視臺)                     d=0.1

 提供離島節目中繼                                d=0

 其他                                      d=1

 

附件二

            專用無線電信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