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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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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通傳資字第09742001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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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
附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
主任委員 蘇永欽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及附件二
附錄二:
調整係數d(特殊用途、業務性質、偏僻地區、非頻率擁擠地區、物價指數等調整因素)
公眾電信業務:
區域多點分散式系統(LMDS;Local
Multipoint-Distribution System)
d=0.4
微波鏈路(電信普及服務專案核定提供偏遠地區使用,偏遠地區之定義,依電信普 d=0.1
及服務管理辦法)
其他 d=1
專用電信業務:
非營利性質政府機構 d=0.3
警察、海巡、醫療、漁業電臺 d=0.1
其他 d=1
廣播電視業務:
商業廣播電臺 d=0.2
非商業廣播電臺(公營廣播電臺及中央廣播電臺) d=0.1
商業電視臺 d=0.2
非商業電視臺(教育電視臺及公共電視臺) d=0.1
提供離島節目中繼 d=0
其他 d=1
附件二
專用無線電信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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