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鄉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三之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鄉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三之一點
部 長 杜正勝
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鄉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第三點、第三之一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本原則所定鄉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惟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二)
每年以補助一百園為原則,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本部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額度。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鄉土語言教學教材。
2、辦理教師研習之講師鐘點費。
3、
邀請具母語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社會人士參與教學活動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給依本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七七二○六C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定辦理。
(三)
前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且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三之一、公私立幼稚園接受本部補助者,其應辦理之推動鄉土語言教學工作,包括下列事項:
(一)
辦理各公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鄉土語言教學研習營,提升教師鄉土語言之教學能力。
(二)
鄉土語言教學,其教學原則如下:
1、倡導及鼓勵使用鄉土語言,使鄉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2、自訂每週一日為鄉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3、將鄉土語言教學活動融入教學模式,使鄉土語言與教學課程緊密結合。
4、每週於課餘時段安排一次至二次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