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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97326
環署空字第0970022855B

主  旨: 預告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之附錄一、第十一條之附錄二、第十二條之附錄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

()  電話:(02)23117722分機2788

()  傳真:(02)2371139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陳重信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之附錄一、第十一條之附錄二、第十二條之附錄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商業登記法」已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改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為調整簡化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之程序與期限,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廢止,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文字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之附錄一)

二、 修正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應檢具之文件、申請期限、申請表單填寫規定、檢驗補助刪除準則及經費申請表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附錄二)

三、修正不合格車輛複驗程序及檢驗紀錄單與複驗查核表格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附錄三)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之附錄一、第十一條之附錄二、第十二條之附錄三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機車排氣檢驗站:

一、機車業者:

() 申請表。

()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檢驗站址之地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其非自有者應附所有人使用同意書。

() 營業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加油站:

() 申請表。

() 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或政府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檢驗場所十平方公尺以上及營業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 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加油區及卸油區間隔六公尺以上之圖說。

() 當地加油站、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主管機關審查或會勘同意之證明文件。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圖說及主管機關指定者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第四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機車排氣檢驗站:

一、機車業者:

() 申請表。

()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檢驗站址之地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其非自有者應附所有人使用同意書。

() 營業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加油站:

() 申請表。

() 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或政府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檢驗場所十平方公尺以上及營業面積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 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加油區及卸油區間隔六公尺以上之圖說。

() 當地加油站、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主管機關審查或會勘同意之證明文件。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圖說及主管機關指定者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廢止,爰將相關文字修正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第八條 申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之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五、使用手冊。

六、保證書。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除申請表、使用手冊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經審查不合格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 申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之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五、使用手冊。

六、保證書。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除申請表、使用手冊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經審查不合格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廢止,爰將相關文字修正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第十條之附錄一、申請認可證展延應檢附之文件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壹、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函。

二、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三、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無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須檢附專業檢驗機構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氣分析儀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測試合格之報告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所使用之排氣分析儀功能正常之證明文件。

四、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壹、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函。

二、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三、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無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須檢附專業檢驗機構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氣分析儀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測試合格之報告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所使用之排氣分析儀功能正常之證明文件。

四、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未修正

貳、 電腦軟體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六、 軟體安裝程式磁片或光碟片。

七、 電腦軟體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八、 檢測軟體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貳、 電腦軟體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六、 軟體安裝程式磁片或光碟片。

七、 電腦軟體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八、 檢測軟體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廢止,爰將相關文字修正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參、        排氣分析儀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儀器代理商須檢附原廠授權書。

五、保證書。

六、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

七、 專業檢驗機構依據新型機車排氣分析儀認證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三個月內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

八、 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九、 排氣分析儀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參、 排氣分析儀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儀器代理商須檢附原廠授權書。

五、保證書。

六、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

七、 專業檢驗機構依據新型機車排氣分析儀認證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三個月內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

八、 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九、 排氣分析儀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廢止,爰將相關文字修正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肆、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電腦軟體認可證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展延所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示正本供查核。

肆、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電腦軟體認可證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展延所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示正本供查核。

未修正。

 

第十一條之附錄二、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之程序與期限規定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壹、 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應檢具文件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表A

二、月報表(表B

三、日報表(表C

壹、 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應檢具文件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表A

二、日報表(表B

三、月報表(表C

四、定檢通知單(表D

五、 機車排氣檢驗申請單(表E

六、 機車排氣檢驗複驗查核表(表F

一、 有鑒於目前透過即時傳輸及日檔傳輸已能完整掌握機車排氣檢測資料,且為保護機車車主個人資料,故簡化排氣檢驗站申請經費應檢具之文件。

二、 配合上述簡化,修正經費申請表內容如附表A

貳、申請表單整理及寄送規定

一、 檢驗站之申請表單整理方式依「檢驗站申請表單封裝方式」(圖A),整理成冊。

二、 每月10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前月之申請表單,寄達指定地點審查,逾期視同放棄。

三、 表單資料太過凌亂或未依規定整理,將以到付郵資方式退回檢驗站,要求重新整理。

貳、檢測表單封裝規定

一、 檢驗站之檢測表單整理方式依「檢驗站檢測表單封裝方式」(圖A),整理成冊。

二、 每奇數月(即一、三、五、七、九、十一月)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前兩個月之檢測單據,寄達指定地點審查,逾期視同放棄。

三、 表單資料太過凌亂或未依規定整理,將以到付郵資方式退回檢驗站,要求重新整理。

一、 修正調整部份文字,將檢測表單封裝規定修正為申請表單整理及寄送規定、檢測表單修正為申請表單。

二、 為加速檢驗經費審查及撥款速度,將現行排氣檢驗站每兩個月申請乙次規定,修正為每月提出申請。

三、 修正檢驗站申請表單封裝方式如附圖A

參、申請表單填寫規定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之表單內容須確實填寫。

二、日、月報表

() 每日報表及月報表依實際檢驗數量,以電腦列印出之資料為依據,不得更改或塗改。

() 月報表之內容須包含每日合計台數及當月總台數。

() 如有檢驗資料錯誤經提報環保局修正完成者,應於日報表及月報表內,將相對應之資料加註說明,以便審查。

參、檢測表單填寫規定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之表單內容須確實填寫。

二、日、月報表

1、 每日報表及月報表依實際檢測數量,以電腦列印出之資料為依據,不得更改或塗改。

2、 月報表之內容格式不限,但須包含每日合計台數及當月總台數。

三、機車排氣檢驗申請單

1、 車號、原發照日期、所有人、申請原因、聯絡地址(或聯絡電話)務必填寫,且務必由申請人簽名。

2、 若車主為文盲者,可以蓋手印或私章取代簽名,惟須由檢測人員簽章加註。

四、機車排氣檢驗複驗查核表

1、 車號、姓名、電話、調修前及調修後排氣檢驗值務必填寫。

2、 調修項目、更換項目、調修費用及調修日期務必填寫清楚,並由調修者或保養者簽章,若係車主自行調修者,由車主自行簽名,若係檢驗站或其他車行調修者,請車行蓋統一編號專用章。

3、 車主簽名處,務必請車主簽名,此部分乃作為確認複驗單上填寫資料是否無誤。

一、 修正調整部份文字,將檢測數修正為檢驗數。

二、規定月報表之內容。

三、新增檢驗資料錯誤修正相關規定。

肆、檢驗補助刪除準則

一、重複檢驗:

() 同一站同一天同一台車檢驗結果相同(刪除代號R1)。

() 同一輛車在檢驗年度中已檢驗合格(含合格邊緣),再進行檢驗(刪除代號R2)。

() 未依檢驗期限規定提早進行檢驗(刪除代號R3)。

二、新車檢驗:

() 新車出廠未滿三年檢驗(刪除代號N1)。

() 檢驗站車牌輸入錯誤或查無車籍資料(刪除代號N2)。

三、 檢驗品質:

() 當日檢驗數量超過250台,以250台計算(刪除代號O1)。

() 檢驗結果不合理(刪除代號O2):

COHC值為零。

COHC值小於零

HC值大於22,000 ppmCO值大於22%

() 同一天不同車檢驗時間未間隔2分鐘以上(刪除代號O3)。

() 複驗車輛檢驗時間未間隔5分鐘以上(刪除代號O4)。

四、 上傳之影像檔無法辨識(刪除代號M

五、 上傳之即時檔、日檔或月檔之輛數與所送日報表、月報表之輛數不符,或未依規定格式傳送者,以較低輛數為準,不再補發,惟檢驗站仍須補傳漏傳之檢驗資料。

肆、檢測補助刪除準則

一、檢測單據書面刪除標準

() 檢測單據填寫不完整(刪除代號C

機車排氣檢驗申請單

() 車號、原發照日期、所有人、申請人簽名處及申請原因未填寫或填寫不實

() 聯絡電話或聯絡住址未填寫

() 申請人簽名處係蓋手印或私章,未由檢測人員簽章加註,或台數超過當月檢驗車輛的百分之十

機車排氣檢驗複驗查核表

() 車號、姓名、電話、調修前及調修後排氣檢驗值、調修項目、更換項目、調修費用、調修日期、調修者或保養者簽章等欄位未填寫或填寫不實

() 調修者或保養者簽章處,統一編號章不得影印替代

() 車主簽名處未由車主簽名

() 上述()()調修者未蓋章或車主未簽名經審核被刪除車輛,不得要求補蓋章或簽名

() 複驗機車未清理空氣濾清器

() 檢測單據缺少扣除(刪除代號M

日報表上列印之總數與檢附之單據不符之台數。

日報表上列印之總數與電腦列印月報表不符之台數。

非各縣市環保局定期檢驗通知單,如限期改善通知單、定檢站自行寄發通知單。

檢附之機車排氣檢驗複驗查核表為綠色車主存查聯。

傳送電腦檔之台數與月報表列印之台數不符者。

電腦檔台數漏傳時,以上傳台數為主,仍須補傳漏傳之台數車輛資料,但不給予核發檢測補助款。

電腦檔規定格式傳送,因傳送格式不一被電腦程式刪除,不再補發台數。

上述台數不相符,則以較低台數為準。

二、 檢測資料電腦審查刪除標準

() 當日重複檢測(刪除代號R1

1、 同一站同一天同一台車檢測結果相同。

() 重複檢測(刪除代號R2

1、同一台車在檢測年度中已由A站檢驗合格,則B站不須再檢測一次。

2、未依車輛行照發照日期提早檢驗。

() 同一台車已檢測合格(刪除代號R3

1、同一台車已檢測合格邊緣,視為合格,不須再次檢測

() 新車檢測(刪除代號N

1、新車出廠未滿三年檢測。

2、 檢驗站車牌輸入錯誤,監理站查無此車牌。

() 其他原因刪除(刪除代號O

1、 刪除代號O1:當日檢測數量超過二五○台,以二五○台計算。

2、刪除代號O2

() COHC值為零

() COHC值小於零

() HC值大於二二○○○ppmCO值大於百分之二十二

3、 刪除代號O3:同一天不同車檢測時間未間隔二分鐘以上。

4、 刪除代號O4:複驗車輛檢測時間未間隔五分鐘以上。

一、 配合排氣檢驗站申請經費應檢具文件之簡化,修正補助刪除準則。

二、 修正調整部分文字,如將檢測修正為檢驗、數字格式調整。

伍、發票或收據

一、 檢驗數量審查確定後,於機車定檢網站上公布審核結果,通知檢驗站開立發票或收據,檢驗站應於10日內(不含例假日)將發票或收據寄達指定地點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二、 開立發票方式:使用二聯式發票並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三、 開立收據方式:使用收據專用簿必蓋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章,並於收據背面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且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四、 收開發票或收據期間,先到先審核,分批次作業,並在網站公布未請款名單,供檢驗站查詢。

五、 新設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須檢附匯款銀行調查表。

六、 新設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且開立收據者,須附國稅局免用統一發票證明文件。

伍、發票或收據

一、 檢測表單清點完成後,通知檢驗站開立發票或收據,並在網路上公布審核結果,十日內(不含例假日)為收件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二、 開立發票方式:使用二聯式發票必蓋發票章。

三、 開立收據方式:使用收據專用簿必蓋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章,並於收據背面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且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四、 收開發票或收據期間,先到先審核,分二批次作業,並在網站公布未請款名單,供檢驗站查詢。

五、 新設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須檢附匯款銀行調查表。

六、 新設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且開立收據者,須附國稅局免用統一發票證明文件。

一、 配合已將審查結果完整公佈於機車定檢網站供定檢站查閱以開立發票或收據,修正發票或收據開立規定。

二、 修正調整部份文字,發票章修正為統一發票專用章。

 

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

編號:    

主管:           複審:           經辦人:

 

A

檢驗站申請資料裝訂方式(以1月為例)

 

第十二條之附錄三、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測程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壹、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測程序

一、開機後檢查事項:

() 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暖機三十分鐘以內(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

() 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 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 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測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測資料。

二、 應依據電腦軟體之指示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即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 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 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在螢幕上顯示。

() 輸入車籍資料:

1、輸入車牌號碼。

輸入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輸入機車排氣量。

輸入機車引擎號碼。

輸入機車出廠年份。

輸入掛牌日期

輸入機車行程。

輸入檢驗類別。

輸入行駛里程。

() 排氣檢測:

1、 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2、 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3、 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測值平均。

4、 有效檢測數值判定之判定標準:

() 第一個篩選條件

CO23.0%CO>4.5%HC> 9,000ppm

CO23.0%CO+CO26%

() 第二個篩選條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CO222.0%表示,CO22.0%表示,HC22,000 ppm表示。

經判定檢測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測結果,並列印檢測結果及存檔,逐筆上傳檢測資料至指定地點。

依檢測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 合格:貼合格標籤及發給檢驗記錄單,輸入合格標識號碼,並在行照上蓋檢驗章

() 不合格:發給複驗查核表及檢驗記錄單,並在行照上蓋檢驗章後打 ×,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將機車攝影存檔(含機車車牌)。

() 不合格車輛複驗:

對排氣檢測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紀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對非於本站進行調修之檢測不合格車輛,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紀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 檢驗紀錄單格式如表A、複驗查核表格式如表B

四、執行檢測過程中:

() 依電腦提示更換耗材。

() 依電腦指示校正儀器設備。

() 依電腦指示進行排氣檢測。

() 依電腦螢幕上顯示車牌號碼影像檔。

() 每輛車檢驗時間為2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5分鐘。

五、 執行列印當日檢驗結果報表:

() 列印檢驗日報表以便備詢存查。

() 列印檢驗日報分析表以便備詢存查。

()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影像檔是否相符。

六、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 每日關機前上傳檢測資料至指定地點。

() 關閉電腦及週邊設備電源。

壹、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測程序

一、開機後檢查事項:

() 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暖機三十分鐘以內(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

() 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 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 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測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測資料。

二、 應依據電腦軟體之指示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即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 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 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在螢幕上顯示。

() 輸入車籍資料:

輸入車牌號碼。

2、 輸入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3、 輸入機車排氣量。

4、 輸入機車引擎號碼。

5、 輸入機車出廠年份。

6、 輸入掛牌日期

7、 輸入機車行程。

8、 輸入檢驗類別。

9、 輸入行駛里程。

() 排氣檢測:

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測值平均。

有效檢測數值判定之判定標準:

() 第一個篩選條件

CO23.0%CO>4.5%HC> 9,000ppm

CO23.0%CO+CO26%

() 第二個篩選條件: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CO222.0%示,CO22.0%表示,HC22,000 ppm表示

經判定檢測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測結果,並列印檢測結果及存檔,逐筆上傳檢測資料至指定地點。

依檢測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 合格:貼合格標籤及發給檢驗記錄單,輸入合格標識號碼,並在行照上蓋檢驗章

() 不合格:發給複驗查核表及檢驗記錄單,並在行照上蓋檢驗章後打 ×

將機車攝影存檔(含機車車牌)。

() 不合格車輛複驗:

對排氣檢測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紀於機車排氣複驗查核表

四、執行檢測過程中:

() 依電腦提示更換耗材。

() 依電腦指示校正儀器設備。

() 依電腦指示進行排氣檢測。

() 依電腦螢幕上顯示車牌號碼影像檔。

() 每輛車檢驗時間為兩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 執行列印當日檢驗結果報表:

() 列印檢驗日報表以便備詢存查。

() 列印檢驗日報分析表以便備詢存查。

()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影像檔是否相符。

六、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 每日關機前上傳檢測資料至指定地點。

() 關閉電腦及週邊設備電源。

一、 修正不合格車輛進行複驗之程序,包含要求檢驗站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要求檢驗站依電腦軟體指示紀錄複驗查核項目,俾利收集不合格車輛維修項目,進行後續分析,以提高定檢成效。

二、 修正檢驗紀錄單及複驗查核表格式,如附表A及表B

三、 修正調整部份文字及數字格式。

貳、機車排氣檢驗站作業流程

貳、機車排氣檢驗站作業流程

未修正。

 

A

機車排氣檢驗紀錄單

A.初驗結果         □B.複驗結果

檢驗站站號:

檢(複)驗日期:       檢(複)驗時間:           序號:

複驗調修項目:

 

B

機車定檢複驗查核表

親愛的車主您好:

您的愛車經檢測不合格,為了維護空氣品質並避免受罰,請您儘速持本表至全國任一機車排氣檢驗站或任一機車行進行調修,並詳實填寫調修記錄及加蓋店章,然後再持本表至任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複檢,檢測合格後始完成改善作業,以免受罰。

若您的機車老舊已無調修價值,擬予回收報廢,請撥廢車回收專線0800-085717辦理回收,再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

環境保護局 啟

檢舉申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