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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中華民國97415日(補登)
交路字第0970003221

訂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部  長 蔡 堆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及其適用規定

二、車輛規格規定

三、電子控制裝置

四、喇叭音量

五、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六、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七、間接視野(照後鏡)安裝規定

八、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

九、腳架

十、整車疲勞強度

十一、速率計

十二、電動自行車控制器標誌

十三、電動自行車控制器標誌

十四、燈泡

十五、氣體放電式頭燈

十六、非氣體放電式頭燈

十七、方向燈

十八、車寬燈(前(側)位置燈)

十九、尾燈(後(側)位置燈)

二十、煞車燈

二十一、反光標誌(反光片)

二十二、電磁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