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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及其適用規定
1. 電動輔助自行車
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2. 電動自行車
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3. 第一項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輛外觀,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126電動輔助自行車構造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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