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及其適用規定

1.     電動輔助自行車

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2.     電動自行車

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3.     第一項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輛外觀,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126電動輔助自行車構造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