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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車輛規格規定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車輛規格應符合本項規定。

2.     車輛尺度限制

2.1   全長: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2.2   全寬: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一公尺,車把手豎桿(handlebar stem)並禁止使用摺疊或伸縮調整型。

2.3   全高: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二公尺,座墊最低位置距地高不得低於六○公分。

3.     重量限制

3.1   電動輔助自行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四○公斤以下。

3.2   電動自行車:車輛空重(不含電池)應在四○公斤以下。

4.     輪胎尺寸

電動自行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公釐以上,四二○公釐以下,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二○公釐以下。

5.     車身各部設備

5.1   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頭燈應能作用正常。

5.2   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反光片(腳踏反光片、後反光片)裝設位置應適當且應作用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