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四、喇叭音量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喇叭音量應符合本項規定。

2.     在縱向中心線上,車身前方七公尺、距地高○.五至一.五公尺範圍內,應介於八○分貝A與一二○分貝A之間。背景噪音值及風聲須至少小於量測值一○分貝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