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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喇叭音量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喇叭音量應符合本項規定。
2. 在縱向中心線上,車身前方七公尺、距地高○.五至一.五公尺範圍內,應介於八○分貝A與一二○分貝A之間。背景噪音值及風聲須至少小於量測值一○分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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