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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燈光與標誌檢驗檢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1.2   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電動自行車,其燈光與標誌檢驗應符合本基準中「六、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2.     頭燈:

2.1   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2   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2.3   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五公尺以上。

3.     尾燈:

3.1   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不可單獨熄滅。

3.2   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4.     煞車燈:

4.1   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4.2   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4.3   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4.4   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5.     方向燈:

5.1   燈色應為橙色。

5.2   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三五公尺以上。

5.3   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次以上,一二○次以下。

5.4   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二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七公分以上。

6.     後方反光標誌:

6.1   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6.2   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九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