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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電動自行車之燈光與標誌檢驗檢驗應符合本項規定。
1.2
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電動自行車,其燈光與標誌檢驗應符合本基準中「六、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2.
頭燈:
2.1
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2
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2.3
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五公尺以上。
3.
尾燈:
3.1
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不可單獨熄滅。
3.2
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4.
煞車燈:
4.1
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4.2
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4.3
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4.4
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5.
方向燈:
5.1
燈色應為橙色。
5.2
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三五公尺以上。
5.3
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次以上,一二○次以下。
5.4
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二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七公分以上。
6.
後方反光標誌:
6.1
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6.2
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九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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